广州市双孖钢结构有限公司

***、广州市双孖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民申32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双孖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霞迳村霞福路霞心巷33号。
法定代表人:蒋盛初。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双孖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孖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民终13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本案二审法院没有依法到广州市黄埔区社保局调查用人单位双孖公司为***缴纳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仅凭广州市黄埔区社保基金管理中心的书面回复就认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工伤保险支付,与事实不符。2、本案一、二审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不属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范围,属适用法律错误。为此,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的第一、二、四项;改判双孖公司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及住院伙食补助等费用。本案一、二审及再审的诉讼费由双孖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劳动争议纠纷。根据***的再审申请事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本案一、二审认定双孖公司已为***缴纳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的工伤保险费是否正确及***诉请双孖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是否应予支持。
关于一、二审认定双孖公司已为***缴纳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的工伤保险费是否正确问题。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从双孖公司提供的《***已清缴交付明细》、《广州电子税收回单》、社会保险医疗待遇核发协办函、广州市城镇职工工伤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等证据以及广州市黄埔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复函确认的事实来看,可以认定双孖公司已经为***缴纳了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的工伤保险费。一、二审对此事的认定依据充分,并无不当。
关于***诉请双孖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是否应予支持问题。依据上述事实,由于***在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时段的工伤保险费已经正常缴纳,而***于2011年11月8日在工作中受伤已经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等级鉴定,故***所主张的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其携带相关材料至广州市黄埔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领。至于劳动能力鉴定费用是否属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范围问题,因此问题的认定并不能改变一、二审法院对本案所作的处理和认定,且一、二审已经判令双孖公司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此亦并不影响***申领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一、二审对此的认定和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申请再审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恒
审判员 秦 旺
审判员 李 磊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陈小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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