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民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市民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03民初2594号
原告:**,男,1982年5月1日生,汉族,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杨卫东,男,1953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同上。
委托代理人:李翠兰,女,1956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同上。
被告: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滨河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1047928234。
法定代表人:王兰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伟,男,1976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檀长浩,男,1982年3月8日生,汉族,住唐山市。
被告:唐山市民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建华西道3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3670303289U。
法定代表人:袁会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存艳,女,1971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刘爽,河北彬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唐山市民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董 峰
人民陪审员  孙福先
人民陪审员  吴晓文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韩 宁
书 记 员  张 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