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文书名称}
(2018)冀0202行初16号
原告***,女,1984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唐山市曹妃甸区**农场**队**号。
被告唐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住所地河**省唐山市路**区卫国路市民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马富,局长。
委托代理人莫文龙,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成志,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唐山市民源劳务服务有限,住所地唐山市路**区建华**道**号2号。
法定代表人袁会军,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唐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第三人唐山市民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温 杰
审 判 员 胡心一
人民陪审员 李 栋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