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民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市民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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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03民初657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5月1日生。
被告: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兰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录,男,汉族,1984年10月17日生,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唐山市路**高新龙华道富华东里都市花园**3门**,身份证号码。
被告:唐山市民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袁会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洁,河北彬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存艳,女,1971年1月27日生,汉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河北省唐山市路**河茵路河茵北里**3门**,身份证号码。
原告**诉被告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市民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树芬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邵雅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