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恒世园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民终118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3年9月1日出生,住址:沈阳市于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易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4年3月17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如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恒世园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建设西路**17C18。
法定代表人:袁桂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如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63年1月29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如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恒世园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6民初3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上诉称:1.一审法院对2013年8月签订合同的三方的主体的认定事实有误,且从袁桂君、沈阳恒世园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未办理施工手续之时起,我的投资款已经转变为民间借贷的借款本金,而且约定了计算利息的时间及计算利息的标准,两案未合并审理不妥;2.一审法院对2014年5月签订的合同认定未约定利息不妥,在不我不承担任何风险的情况下收回本金及150万元的利润既是对利息的约定,一审法院以年6%给付占用期间的利息不妥;3.***及***分别为沈阳恒世园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且是夫妻关系,被诈骗的150万元二人均为受害人,2013年8月签订合同认定为民间借贷后因为夫妻共同债务。
上诉人***、沈阳恒世园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参与了沈阳恒世园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的于洪区六零灌渠丁香水巷景观改造工程的的施工,我们应为合作关系,一审法院认定民间借贷关系不妥。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存在以下问题:1.***、沈阳恒世园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上诉期间向本院递交了一些证据证明2014年5月签订的合同**参与了施工,主张双方之间系合作关系,重审期间对该事实应予以查清;2.2013年8月签订合同中明确约定,款项到账(2013年8月12日)两日内办理完施工资格的买断手续、20日内拿到开工许可证、按时进场施工,如不能完成上述条件沈阳恒世园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无条件买断**的出资款、并付同期银行利息,到节点时间沈阳恒世园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未完成上述条件。且已经偿还大部分款项的情况下是否应视为出资款项转化为借贷关系。现将此案发回重审,重审期间对**、***、沈阳恒世园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一并予以审查,作出公正裁判。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6民初39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7788元,分别**28840元、***14474元、沈阳恒世园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14474元。
审判长那卓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任江
书记员***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