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恒世园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恒世园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1民终12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恒世园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庆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代某霞,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白建中,系沈阳市和平区司法局长白司法所所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苑某爽,女,锡伯族。
法定代理人:代某霞,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锡伯族。
法定代理人:代某霞,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白建中,系沈阳市和平区司法局长白司法所所长。
上诉人沈阳恒世园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代某霞、苑某爽、***、苑某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浑南少民初字第000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恒世园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阳恒世园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沈阳恒世园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沈阳恒世园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洋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高松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本案裁定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