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恒世园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沈阳恒世园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105民初272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沈阳恒世园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建设西路5号17C18。
法定代表人:袁桂君。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沈阳恒世园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