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恒世园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沈阳恒世园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105民初269号
原告刘兵。
委托代理人**。
被告***。
被告沈阳恒世园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兵与被告***、沈阳恒世园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25元,由原告刘兵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王微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