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105民初270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沈阳恒世园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桂君。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沈阳恒世园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