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03民初2742号
原告:福建省美德医械制造有限公司,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石庭和平路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3153086402。
法定代表人:黄玉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腾,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智昌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经济开发区城东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8250379。
法定代表人:甘中学,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福建省美德医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智昌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福建省美德医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美德医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浙江智昌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美德医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85元,减半收取计2442.5元,由福建省美德医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钟丽秀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关雨琴
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