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昌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智昌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文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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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281民初1868号



原告:智昌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经济开发区城东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8250379。




法定代表人:甘中学,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晓鲁,浙江浙杭(余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莱蕾,浙江浙杭(余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吉文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安吉县递铺街道天荒坪北路3幢9号厂房(安吉经济开发区工业土地收储中心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MA2B5PTD7P。




法定代表人:王庆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智昌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吉文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按相关规定先行调解。因调解未成,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智昌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莱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吉文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已当庭宣告判决。




原告智昌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全额退还原告已支付的预付款及代垫付的整改费合计321448.80元;2.被告支付原告按每日应付款总额0.03%计算的逾期违约金(计至2022年2月15日为22754.49元);3.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21000元、保全担保费10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20日,原、被告签订《合同解除协议》1份,约定:原、被告签订的P02006260501549购销合同解除;被告向原告全额退还预付货款321448.80元及代被告垫付的振动盘整改费10000元,合计331448.80元,款分三期支付,被告应于2021年5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150000元,2021年7月31日前支付剩余款项81448.80元;原告收到以上全部款后退还被告购销合同项下所交付的设备;如被告不能按期退款,则每逾期一日,被告应按逾期总额外的0.03%支付违约金,逾期30天以上,原告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并要求被告承担由此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在内的全部费用。但经原告催讨,被告仅于2021年11月22日退还1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安吉文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合同解除协议、律师函、增值税发票、委托代理合同、咨询委托合同、银行回单。经审查,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采信的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解除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是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现被告未按期支付款项,显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还款和承担违约责任,符合合同约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吉文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智昌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付款及整改费合计321448.80元;




二、被告安吉文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智昌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逾期违约金22754.49元;




三、被告安吉文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智昌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律师费21000元、保全担保费1000元。




以上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793元,减半收取3396.50元,财产保全费2351元,合计5747.50元,由被告安吉文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按指定的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金玉萍


二○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周莹颖



附: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法律后果告知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将面临以下风险:


1.给付义务增加的风险。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期履行其他义务的,应支付迟延履行金。


2.被联合惩戒的风险。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将会同公安、工商、银行、证券、组织人事、房管、民航、铁路等部门启动执行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具体包括: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或支持;限制担任公司高管;限制招录为公务人员;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授予文明单位;限制从事特殊市场交易;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限制高消费住宿、旅游;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购买具有现金价值保险;限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措施。


3.被曝光的风险。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不良信用信息提供给省信用中心,在信用浙江网上予以公开,并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和法院公告等形式进行曝光。


4.被纳入诉查查诉讼信用查询平台的风险。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将根据不同失信情形予以信用扣分并被纳入余姚法院诉查查诉讼信用查询平台公开。


5.被司法拘留、罚款的风险。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将处以个人十万元以下、单位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以及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6.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