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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92民初450号 原告:***,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科学院南路2号院3号楼11层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53327825C。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昆明联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霖岚国际广场A栋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1941700XE。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昆明联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吴 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张 瑜 书 记 员  赖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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