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昌华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昌华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与利津金华贸易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72民初454号
原告:深圳市海昌华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太子南路蛇口工业区金融中心1栋5层1号。
法定代表人:梁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树安,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日尧,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津金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兰玉山。
原告深圳市海昌华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利津金华贸易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深圳市海昌华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利津金华贸易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市海昌华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利津金华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海昌华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利津金华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周恩远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蕾
书记员兰晓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