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昌华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昌华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利津金华贸易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72财保9号
申请人:深圳市海昌华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太子南路蛇口工业区金融中心1栋5层1号。
法定代表人:梁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树安,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日尧,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利津金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兰玉山。
申请人深圳市海昌华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利津金华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69932.35元予以冻结。深圳市海昌华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提供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市海昌华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自即日起,冻结利津金华贸易有限公司的869932.35元银行存款,期限至2022年4月20日。
案件申请费4870元,由深圳市海昌华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恩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蕾
书记员兰晓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