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银锚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北方集团北方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银锚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204民初2163号
原告:齐齐哈尔北方集团北方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树新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王俊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品政,黑龙江九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银锚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海林市原301国道以北与东升路以东交汇新华北1委1层01室。
法定代表人:禚洪林,该公司经理。
原告齐齐哈尔北方集团北方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黑龙江银锚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00元。2021年10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齐齐哈尔北方集团北方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78.00元,退回齐齐哈尔北方集团北方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453.00元,剩余受理费25.00元,由齐齐哈尔北方集团北方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叶洪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