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银锚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黑龙江银锚建筑机械有限公司、黑山县海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04民初345号 原告:黑龙江银锚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海林市原301国道以北与东升路以东交汇处新华北1委1层01。 法定代表人:禚洪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山县海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山县太和镇太和村。 原告黑龙江银锚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黑山县海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黑龙江银锚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黑龙江银锚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