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执86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平原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莱镇陆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568592053F。
法定代表人:任敦功。
被执行人:青岛鲁航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三里河街道,统一社会用代码91370281579764949Q。
法定代表人:何成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平原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鲁航铁塔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青仲裁字(2018)第610号裁决书]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经总对总查控和传统查控银行、网络资金、证券、保险,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土地、房产、车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车辆线索;经查找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瑞 国
审判员 贾 立 超
审判员 任 吉 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