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1848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平原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胶莱镇陆家村。
法定代表人:任敦功,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鲁航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辛置村。
法定代表人:何成福,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平原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鲁航铁塔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18)第61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人民法院辖区,且本案执行标的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故本案指定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江涛
审判员 徐 晓
审判员 赵 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