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安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3458苏州安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江苏根大文化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282执3458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安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木东路与姑苏路交叉口,组织机构代码74940708-0。
法定代表人:葛春敏。
委托代理人:乔撼、郭欢(实习),北京市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根大文化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徐舍镇鲸塘村东渚,组织机构代码55022352-4。
法定代表人:潘云峰,该公司董事长。
苏州安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康公司)与江苏根大文化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根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的(2015)宜民初字第24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根大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安康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7月28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根大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根大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8月15日、11月30日、2018年5月8日、6月1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根大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查明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至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根大公司房产登记情况及土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根大公司名下无房产及土地。
4、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查询了被执行人根大公司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5、鉴于本案执行情况,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根大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根大公司无营业地点,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安康公司发出听证通知书,通知其在2018年8月3日到本院参加听证,安康公司既未到庭参加听证,也未向本院提交被执行人根大公司的下落情况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
本案尚有120915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本院经调查及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安康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宋海燕也未按本院听证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到本院参加听证,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宜民初字第24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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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朱叶君
审判员  董大友
审判员  张 栋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吴 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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