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地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爱国者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11执2209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11393654。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被执行人:河南爱国者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金谷园路151号(119-123)号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3679485269H。
法定代表人:翟倩。
被执行人:河南天地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金谷园路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36948833962。
法定代表人:马景周。
被执行人:洛阳胜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金谷园路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3731308527Y。
法定代表人:周宗磊。
被执行人:高合新,男,汉族,1974年8月28日出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被执行人:周宗磊,男,汉族,1974年4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执行人:翟倩,女,汉族,1979年8月10日出生,住洛阳市老城区。
被执行人:马景周,男,汉族,1967年2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偃师市。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爱国者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河南天地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洛阳胜天商贸有限公司、高合新、周宗磊、翟倩、马景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311民初4641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河南爱国者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河南天地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洛阳胜天商贸有限公司、高合新、周宗磊、翟倩、马景周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河南爱国者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河南天地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洛阳胜天商贸有限公司、高合新、周宗磊、翟倩、马景周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河南爱国者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河南天地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洛阳胜天商贸有限公司、高合新、周宗磊、翟倩、马景周未履行支付义务,并未报告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且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14日、2021年4月16日、2021年7月29日共计提起三轮网络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无证券、股票、车辆、微信、支付宝、土地等可供执行财产,仅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少量存款,未扣划。2021年4月16日通过人行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2.在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马景周名下洛阳市西工区道南路宝龙大厦1幢1-1008号房产已查封,因不是首封,暂无法处置,其余名下无房产。
3.在洛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明被执行人高合新、翟倩名下公积金已冻结,因不是首封,暂无法扣划,其余名下无公积金。
三、申请执行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河南爱国者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河南天地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洛阳胜天商贸有限公司、高合新、周宗磊、翟倩、马景周名下财产线索。
四、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
经本院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到达现场后,执行人员与周围居民进行沟通了解,居民称已经好多年都没见过了,不知道被执行人的下落,经询问,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因申请执行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河南爱国者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河南天地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洛阳胜天商贸有限公司、高合新、周宗磊、翟倩、马景周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本院在2021年4月14日对被执行人河南爱国者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倩、河南天地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景周、洛阳胜天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宗磊、高合新、周宗磊、翟倩、马景周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并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消费令。
2.本院在2021年8月5日将被执行人河南爱国者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河南天地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洛阳胜天商贸有限公司、高合新、周宗磊、翟倩、马景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送达失信决定书。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河南爱国者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河南天地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洛阳胜天商贸有限公司、高合新、周宗磊、翟倩、马景周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河南爱国者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河南天地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洛阳胜天商贸有限公司、高合新、周宗磊、翟倩、马景周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21年7月28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2089794.74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爱国者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河南天地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洛阳胜天商贸有限公司、高合新、周宗磊、翟倩、马景周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河南爱国者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河南天地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洛阳胜天商贸有限公司、高合新、周宗磊、翟倩、马景周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豫0311执220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爱国者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河南天地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洛阳胜天商贸有限公司、高合新、周宗磊、翟倩、马景周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河南爱国者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河南天地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洛阳胜天商贸有限公司、高合新、周宗磊、翟倩、马景周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爱国者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河南天地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洛阳胜天商贸有限公司、高合新、周宗磊、翟倩、马景周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雪梅
审判员  胡炎峰
审判员  周亚男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张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