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地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天地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06执5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3XC5KU4P。
法定代表人:王涛,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天地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金谷园路**(105-107)号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36948833962。
法定代表人:马景周。
被执行人:柳鹏,男,1979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被执行人:马景周,男,1967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天地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柳鹏、马景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的(2019)豫0306民初7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00万元及利息76118元,另承担一审受理费11925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2328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680元,本院已扣划680元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车辆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证券开户信息。
三、查明被执行人马景周名下有位于洛阳市西工区××宝龙大厦××号住房一套,本案已轮候查封,其余被执行人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在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吉利管理部查明被执行人均无公积金缴存信息。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执行到位680元,已经交付于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天地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柳鹏、马景周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 符 战
人民陪审员 :崔作东
人民陪审员 :刘朝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