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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仙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06执460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3XC5KU4P。
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铁、唐银晓,该银行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郭仙桃,女,1972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洛阳市伊川县。
被执行人:周宗哲,男,1972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洛阳市伊川县。
被执行人:河南天地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金谷园路**(105-107)号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36948833962。
法定代表人:马景周。
被执行人:马景周,男,1967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仙桃、周宗哲、河南天地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马景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306民初7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要求被执行人郭仙桃、周宗哲、河南天地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马景周支付申请执行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3850元。因郭仙桃、周宗哲、河南天地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马景周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0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于2020年10月1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不动产部门、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总局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郭仙桃、周宗哲、河南天地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马景周名下无证券、无工商登记、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郭仙桃、周宗哲、河南天地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马景周银行存款545元已被本案扣划,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于2020年11月17日到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郭仙桃、周宗哲、河南天地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马景周名下公积金信息及房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郭仙桃、周宗哲、马景周名下无住房公积金信息,被执行人郭仙桃、周宗哲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马景周名下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道南路宝龙大厦1幢1-108室房产已被本案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
四、于2020年11月30日、12月3日通过实地走访的形式,到被执行人郭仙桃、周宗哲、河南天地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马景周居住地了解情况,未发现郭仙桃、周宗哲、河南天地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马景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人已受偿545元,尚余2023305元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020年12月4日,申请执行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符 战
人民陪审员 :崔作东
人民陪审员 :刘朝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于伟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