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地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天地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洛阳胜天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306民初583号
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3XC5KU4P。
法定代表人:王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铁,男,1965年11月6日生,汉族,该银行员工,住洛阳市吉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银晓,女,1983年12月25日生,汉族,该银行员工,住河南省汝阳县。
被告:河南天地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金谷园路**(105-107)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36948833962。
法定代表人:马景周。
被告:洛阳胜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金谷园路**(**)门面房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3731308527Y。
法定代表人:周宗磊。
被告:周宗磊,男,汉族,1974年4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
被告:马景周,男,汉族,1967年2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农商行”)诉被告河南天地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通通信设备公司”)、洛阳胜天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天商贸”)、周宗磊、马景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洛阳农商行的诉讼代理人郑铁、唐银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地通通信设备公司、胜天商贸、周宗磊、马景周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洛阳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天地通通信设备公司向原告偿还贷款利息923071.47元(借款本金1200万,自2016年9月28日至2018年9月28日按照月利率7.77‰计算,自2018年9月29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1.655‰计算,已扣减被告已支付的利息1662784.53元);二、判令被告胜天商贸、周宗磊、马景周对以上贷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由各被告连带承担。
被告天地通通信设备公司、胜天商贸、周宗磊、马景周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合同约定贷款概况:
2016年9月28日,原告洛阳农商行(贷款人)与被告天地通通信设备公司(借款人)签订《最高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自2016年9月28日至2018年9月28日期间内连续借款累计最高未清偿借款余额不超过12000000元,借款用途为购手机,借款期限自2016年9月28日至2018年9月28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7.77‰(贷款利息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算,日利率=月利率/30),逾期贷款罚息按照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利随本清,贷款支付方式为受托支付,还本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同时约定债权担保、借款人权利和承诺、争议解决等其他相关事宜。
担保概况:
2016年9月28日,被告胜天商贸、周宗磊、马景周作为保证人就被告天地通通信设备公司的上述贷款与原告洛阳农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12000000元,债务履行期为2016年9月28日至2018年9月28日,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同时约定保证人承诺、违约处理、争议解决等相关事宜。
履行情况:
原告洛阳农商行实际发放贷款时间为2016年9月28日,贷款金额为12000000元。2018年12月5日被告天地通通信设备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2000000元。2016年9月28日至2018年12月5日期间,被告天地通通信设备公司先后向原告洛阳农商行支付利息1662780元、4.53元,共计1662784.53元。现被告天地通通信设备公司尚欠原告洛阳农商行借款利息923071.47元(自2016年9月28日至2018年9月28日按照月利率7.77‰计算,自2018年9月29日至2018年12月5日按照月利率11.655‰计算)。
以上事实由原告方出具的“最高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借据、贷款发放通知单、查询利息明细清单及庭审笔录等在卷资证,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原告洛阳农商行与被告天地通通信设备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与被告胜天商贸、周宗磊、马景周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系当事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被告天地通通信设备公司未按约定付息的行为已经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天地通通信设备公司偿还借款利息923071.47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胜天商贸、周宗磊、马景周分别作为保证人,在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应依约定履行保证义务,对被告天地通通信设备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天地通通信设备公司、胜天商贸、周宗磊、马景周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天地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923071.47元。
二、被告洛阳胜天商贸有限公司、周宗磊、马景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洛阳胜天商贸有限公司、周宗磊、马景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天地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10元(减半后),保全费5000元,共计10710元,由被告河南天地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洛阳胜天商贸有限公司、周宗磊、马景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卫勇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菲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