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502民初2607号
原告:辽宁华标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地质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清欠办主任。
被告:黑龙江鸿基米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八马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华标压力容器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鸿基米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辽宁华标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华标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华标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财产保全费125.84元,由原告辽宁华标压力容器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辽宁华标压力容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