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92民初6089号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城区朝阳区化工路59号院4号楼1至14层101内04层04023。
法定代表人:雷恩。
被告:杭州快房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钱江国际时代广场3幢10层1001-1004室。
法定代表人:张军。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快房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雅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杨国巍
书记员郭钰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