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市和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正煜建设有限公司、合肥华清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81民初5660号 原告:合肥市和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长江东路111号天巢广场15号楼A1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MA2RQ9Y67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正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合作化路西侧馨怡家园商业用房二、三、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2T84HA1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合肥华清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经济开发区振兴路以北花山路以西合肥圣三松冷热技术有限公司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T2MQ38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合肥市和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正煜建设有限公司、合肥华清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市和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市和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市和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唐 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