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华匠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82民初6283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12月21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龙翔街道工业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483146852599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2月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 被告:浙江东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浙江市江干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4785321217J。 被告:强人杰,男,汉族。1988年7月11日生,住浙,住浙江省桐乡市div> 第三人;信阳天意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五里镇凤台村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690574676B。 法定代表人:***,男,1959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河,住河南省宝丰县div>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占标,男,1967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河,住河南省内乡县div> 原告***诉被告浙江**匠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东冶建设有限公司、强人杰、第三人信阳天意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浙江**匠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东冶建设有限公司、强人杰、信阳天意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92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