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华匠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庆元久灵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126执53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匠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1468525994,住所地浙江桐乡市龙翔街道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执行代理人:***,男,系浙江**匠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浙江庆元久灵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6082914497R,住所地庆******濛洲街187号银河湾三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匠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庆元久灵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1126民初19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庆元久灵置业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匠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庆元久灵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浙江**匠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4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1月5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42400元,案件受理费1808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庆元久灵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要求浙江庆元久灵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庆元久灵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已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系统并向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车辆、工商信息及存款信息,经查明,本案查封被执行人浙江庆元久灵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庆******银河湾广场1号楼商铺407-2、408、415、416、421、422、451、452、409、410、411、412、413、417、418、420、453同时查封被执行人浙江庆元久灵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庆******银河湾广场2号楼801室、803室到813室、815室到821室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因涉案查封标的物较复杂,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由其自行协商处理。 截至2021年12月23日,被执行人已履行本案纠纷款0元,本案未执行到位执行标的为工程款人民币40000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42400元,案件受理费18080元未收取。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系本案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1126执535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当事人在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