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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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26民初956号之一
原告:浙江**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龙翔街道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146852599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菇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
原告浙江**匠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21年9月28日,原告浙江**匠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匠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55元,减半收取计10027.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浙江**匠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