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华匠建设有限公司、江***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8执2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龙翔街道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146852599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5578777254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浙江**匠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的(2020)赣民终27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在36001451130052507017-1账户有存款,依法予以冻结,但实际控制为零,其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7月14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36001451130052507017-1存款396.485264万元进行了冻结,实际控制金额为396.485264万元,并于2020年10月16日扣划至本院执行专户,因本案被执行人已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且正在审理中。2020年12月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工程款247.508134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共计296367.69元,截至2020年12月10日,未执行工程款247.508134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共计296367.6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欧阳东平 审判员 郑  眉 审判员 李 小 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 小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