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5381民初2743号
原告:云浮市兆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定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81MA4UN1D88L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谨泽,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东荣,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罗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定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M。
法定代表人:吴某1。
原告云浮市兆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罗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浮市兆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云浮市兆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建光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罗列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