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民申17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和田京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洛浦县城区街道文化路1091幢2单元903室。
法定代表人:侯风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男,199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系和田京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华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市乌鲁木齐南路4号。
法定代表人:张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宋鹏,男,198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
再审申请人和田京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疆华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宋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32民终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和田京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康建强
审判员 吾尔古丽·吐尔逊
审判员 王甜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努尔哈那提·阿不都加帕尔
书记员 刘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