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3222执800号
申请执行单位:和田京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北京工业园区南园区。
法定代表人:侯风山,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涛,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县。
申请执行单位和田京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墨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3222民初7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涛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单位和田京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0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任何财产。
三、2020年11月11日直接给和田县教育局发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裁定书(被执行人陈涛在和田县教育局的3%的质保金)。
四、本院于2021年02月12日再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财产信息。
五、法院2021年1月13日依职权作出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令。
六、本院2021年2月25日委托商丘市睢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房产,土地。
七、2021年2月25日在墨玉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办公室与申请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侯风山进行终本约谈。
八、2021年3月12日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账户存款21310.94元,并已给申请人发还。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其申请执行人没有任何异议,且不能提供新的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人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单位和田京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陈涛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阿卜杜杰力力拜克尔铁木尔
审判员 赛 吾 尔 丁 乃 斯 尔 丁
审判员 依 德 日 斯 克 热 木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布麦热姆罕 图 尔荪托合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