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益鑫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益鑫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622民初811号
原告:***,男,1955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胜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益鑫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上沙河铺街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4688944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益鑫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