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81民初1884号
申请人:赤水市鸿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万莲路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065799810R。
法定代表人:杜红,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四川**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静沙南路29号7栋24层2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4688944L。
法定代表人:黄志勇,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赤水市鸿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赤水市鸿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738.18元,如银行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赤水市鸿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738.18元予以冻结、扣押,如其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等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冻结、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扣押的书面申请。
审判员 何政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宋贵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