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益鑫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21民初6235号
原告:**,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秀容,四川观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
被告:四川益鑫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静沙南路29号7栋24层2401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勇。
原告**与被告***、四川益鑫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思慧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