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益鑫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某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82民初1020号
原告:**,男,1989年3月3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仁怀市人,农民,住仁怀市。
被告:四川**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上沙河铺街209号,社会统同一信用代码74468894-4。
被告:***,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
被告:李刚,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贵州省仁怀市。
本院在审理**与李刚、四川**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国伦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吕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