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锦华电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南通市锦华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924执3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戴爱民,男,1986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执行人:南通市锦华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南通市海门区。
申请执行人戴爱民与被执行人南通市锦华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射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9月24日作出的射劳人仲案字[2021]第421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南通市锦华电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戴爱民所主张的工伤保险待遇合计拾叁万元(¥130000),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陆万伍仟元(¥65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陆万伍仟元(¥65000),转账至戴爱民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74,开户行农行射阳海河支行)。南通市锦华电信工程有限公司逾期履行前述给付义务,戴爱民可就给付标的的余额部分另追加20%的违约责任向射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自履行完毕之日起,双方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戴爱民配合南通市锦华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到保险公司办理相关意外伤害险理赔手续。案件执行费1070元,由南通市锦华电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申请执行人戴爱民认为南通市锦华电信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戴爱民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4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南通市锦华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21年9月30日和2022年1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戴爱民支付了65000元、65000元,申请执行人戴爱民未提任何异议,且明确接受了该笔款项,被执行人已经按照调解书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戴爱民不符合申请执行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故驳回执行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戴爱民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耿洪贤
审判员  王泰昌
审判员  周来清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毛莉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