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公司

颐和名邸业主委员会、宁夏盛安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宁夏有限公司石嘴山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宁0202民初2017号
原告:颐和名邸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赵淑琴,颐和名邸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晓莉,宁夏宁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夏盛安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玉琴,宁夏盛安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腾,宁夏盛安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晓莉,宁夏宁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宁夏有限公司石嘴山分公司。
负责人:张晋芬,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宁夏有限公司石嘴山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富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宁夏有限公司石嘴山分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前明,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公司。
负责人:XX,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嘉宁,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公司员工。
原告颐和名邸业主委员会、宁夏盛安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盛安隆物业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宁夏有限公司石嘴山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通信石嘴山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铁塔公司石嘴山市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颐和名邸业主委员会、宁夏盛安隆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移动通信石嘴山分公司、铁塔公司石嘴山市分公司立即拆除架设在颐和名邸小区内的通信电缆线,排除妨害,恢复原状;2.判令被告移动通信石嘴山分公司、铁塔公司石嘴山市分公司支付因其私自架设电线给原告颐和名邸业主委员会、宁夏盛安隆物业公司造成的损失20000元;3.判令被告移动通信公司石嘴山分公司、铁塔公司石嘴山市分公司对颐和名邸小区住宅楼架线所造成的楼顶防水层破损及墙面破损进行修复;4.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移动通信公司石嘴山分公司、铁塔公司石嘴山市分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7月左右,移动通信石嘴山分公司、铁塔公司石嘴山市分公司在未经颐和名邸业主委员会、宁夏盛安隆物业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大武口区颐和名邸小区内高空架设移动通信电缆线,宁夏盛安隆物业公司起初出面制止此事,但移动通信石嘴山分公司、铁塔公司石嘴山市分公司对此置之不理,坚持将移动通信电缆架设在颐和名邸小区居民楼上,架线过程中造成了颐和名邸小区大部分楼层顶层防水层的破损及墙面的损坏。移动通信石嘴山分公司、铁塔公司石嘴山市分公司将通信电缆架设到颐和名邸小区后,整个小区上空被混乱的高空电缆穿插所困扰,小区居民多次向宁夏盛安隆物业公司反映高架电缆线致小区居住环境混乱、电缆线遇风声音大、电缆线辐射等问题,希望宁夏盛安隆物业公司能够及时出面解决这些问题。宁夏盛安隆物业公司也因移动通信石嘴山分公司、铁塔公司石嘴山市分公司高空架线行为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宁夏盛安隆物业公司名誉受到了严重的损害。颐和名邸业主委员会、宁夏盛安隆物业公司为了解决纠纷,多次找移动通信石嘴山分公司、铁塔公司石嘴山市分公司协商以拆除所架设电缆或者更好的替代来解决问题,但移动通信石嘴山分公司、铁塔公司石嘴山市分公司一直敷衍了事,不予解决。2019年1月,颐和名邸业主委员会、宁夏盛安隆物业公司将纠纷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移动通信石嘴山分公司、铁塔公司石嘴山市分公司承担相关民事责任,但对方要求先撤诉后再协商处理。为尽快平息纠纷,颐和名邸业主委员会、宁夏盛安隆物业公司选择了撤诉,但撤诉后对方仍不配合解决纠纷。现颐和名邸业主委员会、宁夏盛安隆物业公司为纠纷其合法权益,再次将纠纷诉至本院,望判如所请。
移动通信石嘴山分公司辩称,移动通信石嘴山分公司架设电缆是经颐和名邸小区物业服务公司的同意后才架设的,并且与小区物业服务公司签订了协议,不存在私自架设的行为。故颐和名邸业主委员会、宁夏盛安隆物业公司要求拆除并排除妨碍的诉请不能成立;颐和名邸业主委员会、宁夏盛安隆物业公司要求移动通信公司石嘴山分公司承担因私自架设电缆给其造成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且施工方并非是移动通信石嘴山分公司所为,而是有施工资质的第三方宁夏赛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施工,即便存在施工行为造成颐和名邸业主委员会、宁夏盛安隆物业公司所管理小区相关物权损失,那么直接侵权责任人也应是施工单位,并不是移动通信石嘴山分公司。移动通信石嘴山分公司仅是承揽工程的发包方,不是该侵权责任的适格主体。颐和名邸业主委员会、宁夏盛安隆物业公司要求对其破损的屋面进行修复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当施工完工后,移动通信石嘴山分公司对施工工程进行了验收,并不存在所谓损坏屋顶防水层问题。即便是因施工时所致也应由施工单位来承担,综上,应驳回对移动通信石嘴山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铁塔公司石嘴山市分公司辩称,颐和名邸业主委员会、宁夏盛安隆物业公司的诉求、事实及理由与铁塔公司石嘴山市分公司均无关,应判决驳回颐和名邸业主委员会、宁夏盛安隆物业公司对其的诉讼主张。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颐和名邸业主委员会、宁夏盛安隆物业公司提交的关于成立颐和名邸业委会备案申请、颐和名邸物业小区物业服务合同、颐和名邸物业服务合同会议纪要复印件、照片、颐和名邸报修单在证据关联性上不能体现案涉争议待证事实的存在,不予采信。移动通信石嘴山分公司提交的石证办发(2014)82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光纤升级改造工作的通知、施工框架合同补充协议、购买批复、采购订单仅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在证据关联性上所体现移动通信石嘴山分公司主张待证事实与本案争议之间不具有实质关系;而《中国移动光纤升级改造施工安全合作协议》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在证据关联性上能体现移动通信石嘴山分公司主张待证事实的存在,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18日以前,大武口区颐和名邸小区由石嘴山市皓天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工作。2016年8月19日,石嘴山市皓天物业服务公司与移动通信石嘴山分公司签订了一份中国移动光纤升级改造施工安全合作协议,约定由移动通信石嘴山分公司为石嘴山市皓天物业服务公司所提供物业服务所辖大武口区颐和名邸小区施工光纤接入工程。随后,移动通信石嘴山分公司为大武口区颐和名邸小区光纤接入进行了承揽施工。2018年6月18日,宁夏盛安隆物业公司接手大武口区颐和名邸小区物业服务工作。现颐和名邸业主委员会、宁夏盛安隆物业公司以颐和名邸小区业主反映移动通信石嘴山分公司、铁塔公司石嘴山市分公司擅自在小区内高空架设移动通信电缆线,造成小区大部分楼层顶层防水层、墙面的损坏,以及承揽施工时布线不牢固,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为由,将纠纷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颐和名邸业主委员会、宁夏盛安隆物业公司以移动通信石嘴山分公司、铁塔公司石嘴山市分公司在2016年7月左右,未经其许可下擅自在大武口区颐和名邸小区内上空架设了通信电缆线。首先,颐和名邸业主委员会、宁夏盛安隆物业公司举证证据中不能证明铁塔公司石嘴山市分公司对其管理的颐和名邸小区相关不动产实施了物权损害行为,铁塔公司石嘴山市分公司不负有向颐和名邸业主委员会、宁夏盛安隆物业公司承担物权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而移动通信石嘴山分公司举证《中国移动光纤升级改造施工安全合作协议》却能证明移动通信石嘴山分公司在颐和名邸小区楼房上架设、安装电缆线的行为,系履行颐和名邸小区原物业服务单位即石嘴山市皓天物业服务公司上述合同所约定的承揽施工行为,并不存在颐和名邸业主委员会、宁夏盛安隆物业公司在其民事诉状中所陈述系未经其许可下擅自架设电缆线,更无必要对已履行完毕的承揽成果作为物权损害结果的一部分进行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至于颐和名邸业主委员会、宁夏盛安隆物业公司主张对施工造成楼顶防水层、墙面破损进行修复。但通过其举证相关证据并不能确定楼顶防水层、墙面破损是因移动通信石嘴山分公司施工行为所至,而从相关证据却反映出在颐和名邸小区布置电缆线的单位不仅有移动通信石嘴山分公司,还有电信、联通、广电等单位也进行了电缆线等的铺设和安装,是谁在施工时致颐和名邸小区的楼房顶防水层、墙面损坏,无从判定。而宁夏盛安隆物业公司在庭审中陈述赔偿损失2万元系单独侵害其名誉所产生损失,但侵害其名誉与颐和名邸业主委员会、宁夏盛安隆物业公司在本案中共同主张物权保护不产生法律上联系,该项请求不能与本案物权请求权合并进行审理。因颐和名邸业主委员会、宁夏盛安隆物业公司举证证明行为不充分,不能证明其诉讼主张的成立,对此,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为维护民事主体合法民事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颐和名邸业主委员会、宁夏盛安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颐和名邸业主委员会、宁夏盛安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力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季佳雯
本案适用法律条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三十六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本院特别提醒:当事人上诉的,应当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