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磊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阳泉市磊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尚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晋0302民初21号

原告阳泉市磊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时晓亮,公司总经理。

被告尚杰,男,1989年出生,汉族,住本市。

委托代理人王美芬(系被告尚杰母亲),女,1967年出生,汉族,无业,住本市。

原告阳泉市磊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磊诺装饰公司)与被告尚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磊诺装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时晓亮、被告尚杰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美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磊诺装饰公司诉称,原告于2019年4月10日与被告尚杰签订一份《房屋装修合同》,于2019年10月22日完成工程,并交付钥匙于被告,但被告一直迟迟不肯支付剩余工程款。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款项16500元。

被告尚杰辩称,原告在装修期间没有给被告进行整体规划,方案随意变更,购买的材料以次充好,施工漏洞百出,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给被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11日,原告磊诺装饰公司与被告尚杰签订了一份《房屋装修合同》并附预算表一份,双方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位于阳泉市XXX号房屋进行装修,开工日期为2019年4月10日,竣工日期为2019年7月10日,工程总天数91天;施工方式为由原告包工包料;工程总价款为76500元,合同签订日付款合同总价的30%(2.3万元),铺贴完成后付至合同价60%(2.3万元),木工基础完成后付至合同价95%(2.6万元),完工交付使用结清尾款5%(0.45万元);如有特殊施工项目或特殊质量要求,双方应另签订补充合同,确认增加的费用;五金质保期为10年,灯具质保期为1年,其他质保永久维护(非操作失误,如封面、地面、扣条)。原、被告双方在预算表中对具体的装修项目进行了约定。装修期间,双方协商同意由被告自行选购地板,所需款项6490元从工程总价中核减。装修期间,被告已实际支付49510元工程款,但双方因质量、作法、工程变更等事项发生争议。经核实,原告在装修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抽油烟机开孔位置失误、排风口不严密导致公共烟道内的气味倒灌进入室内;阳台集成吊顶花纹拼色不正确;晾衣架与阳台间距不合理,影响柜门开关;门铃线安装不当;个别插座安装位置与约定不符等情形。而原告一直未对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

以上事实,有《房屋装修合同》,收款凭证、房屋装修照片及庭审记录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装修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原告提供的工作成果存在质量缺陷,原告应承担修理、重作、更换等质量保证义务,在原告未履行该质量保证义务的情形下,被告可行使抗辩权利,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阳泉市磊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7元由原告阳泉市磊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日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荆海红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