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锦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思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锦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02民初6063号之一
原告:南京思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88号2幢4202室,实际经营地在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63-1号交通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锦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富路28号,实际经营地在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商贸中心3号楼1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南京思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锦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2016年11月30日,原告以双方协商达成意见一致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思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27元,减半收取514元,保全费511元,共计1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