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91民初14140号之二
原告:***,女,汉族,1981年2月15日出生,住苏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申,江苏法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锦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富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周建康。
原告***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锦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垫付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76元,减半收取计1688元,保全费1289元,两项合计29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嵇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