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宁0502执34号
申请执行人中卫市沐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文昌南街文河苑商业2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5083462-9。
法定代表人马兴忠,该公司总经理。身份证号码642123196301010033。
被执行人宁夏万贯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美利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8821785-3。
法定代表人万生中,系该公司总经理。身份证号码64212419511101211X。
申请执行人中卫市沐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万贯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沙民初字第15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86183元,执行费1193元,共计87376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受偿87376元(含执行费1193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宁夏万贯生化科技有限公司长期停业,在本院涉案较多,且法定代表人万生中去向不明,经查询各金融机构、中卫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中卫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被执行人宁夏万贯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宁夏万贯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万生中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受执行期限限制,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被执行人宁夏万贯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沙民初字第15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永清
审判员 王 萍
审判员 蒲茜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