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东岳置业有限公司

张青华与孟凡明、浙江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23民初1306号

原告:张青华,男,195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春,东平县东平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孟凡明,男,197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天昊,山东超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女埠街道上街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147393275N。

法定代表人:龚福寿,职务:总经理。

被告:山东新东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3684839121J。

法定代表人:范承喜,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星驰,山东新东岳置业有限公司营销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青华与被告孟凡明、浙江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新东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青华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孟凡明、浙江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新东岳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青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青华撤回对被告孟凡明、浙江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新东岳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3元,减半收去836.50元,由原告张青华负担。

审 判 长  刘 晖

人民陪审员  万忠信

人民陪审员  张瑞云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杜彦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