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06执11090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路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天河区石牌西路8号1111房。
法定代表人:曹少强
被执行人: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万山镇政府附楼508室,信用代码:91440400557287125Y。
法定代表人:罗志林。
广州路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粤0106民初250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需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859800元,负担受理费、保全费8642.5元。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没有主动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详细调查,已轮候查封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珠海市情侣南路318-101房及情侣南路318-102房、201房、301房,香洲区吉大情侣南路318号2栋3301房等,向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经本院调查多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粤0106执110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应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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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长 欧阳浩贤执行员陈晓升
执行员 宋 劲 松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柯 丽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