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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路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三泰商贸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2民初15057号 原告:广州路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草堂村鹤溪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58189016X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九韬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三泰商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黄埔大道东856号(A-2)2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W2B3C02。 法定代表人:郑兴。 原告广州路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三泰商贸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本案存在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本院裁定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于2022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未付货款人民币84400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自催收之日2021年9月2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以844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暂计至2022年1月5日为3624.36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维护自身权益支出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自2021年4月28日起,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达成《(广州市黄埔区尚城万科里中心)电脑采购合同》、《(东莞厚街金域国际中心正式场地)电脑采购合同》,及四份《联想电脑采购合同》。每份合同均约定乙方向甲方供应一体机产品,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货物签收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0%”约定违约责任为“甲方在货物签收后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按时支付货款,如不能按时支付,每迟延交付一天,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如协商不能得到解决,则应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签订合同后,原告如约完成了供货义务,2021年9月26日原告向催收被告支付货款,但被告屡次推脱拒不支付。截止至今,被告尚欠原告人民币84400元。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约,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被告需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84400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此外,被告需支付原告因被告的违约行为的支出的全部诉讼费用。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原告特诉请法院,望判如所请。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联想电脑采购合同》、增值税发票、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 被告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本院在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基础上查明事实与原告陈述基本一致。 另查明:四份《联想电脑采购合同》所约定的货款总额分别为20500元、28400元、17750元、17750元;送货时间分别为:2021年6月23日、2021年7月16日、2021年8月16日、2021年8月23日。原告已于2021年6月至8月期间向被告开具了844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告称双方之间还有其他的交易,但涉案四份合同的款项均未支付。 原告提交与备注名为“大度***”于2021年9月至10月的微信聊天记录,当中原告向对方催讨涉案货款并发送了欠付款信息,对方未予否认。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其已按合同约定分多次向被告交付了货物,经对账后被告确认尚余货款84400元未支付,且款项已全部到期,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支付。 关于违约金即逾期付款利息,涉案四份合同均约定以每日欠付货款的0.05%计付,该违约金标准过高,但原告在诉求中已调整为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统一按催讨货款之日起算违约金,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三泰商贸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路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44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1年9月26日起计至款项付清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1元,由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缴,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天内向本院缴纳20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