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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富家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正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10民初4528号 原告:深圳市富家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江岭社区赤坳工业区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93961379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正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利金城华侨新村公寓2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330255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富家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正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富家门窗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深圳正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承揽款318983元(人民币,下同)及违约金(以289122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8日起按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986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8日起按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1.合同约定556450元仅为暂定价,实际价款根据施工量结算为准,并约定了原告应当开具16%的增值税发票,原告至今未足额开具发票;2.原告已同意免除的利息,故诉请利息不应支持。 经审理查明,2019年,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防火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和平小学项目的防火门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总价为556450元(含税,税率13%);合同签订后7天支付合同价的20%,门框进场现场确认数量后7天支付合同价的30%,门扇进场现场确认数量后7天支付合同价的20%,本专业项目分部验收合格后14天支付至合同价的25%,剩余金**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一次性付清,付款时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如甲方未按时付清合同规定的进度款、结算款应按未付款按国家赔付违约金。 原告2019年8月25日完成制作安装。原告因被告迟迟不做结算拖欠款项诉至法院。 2021年9月3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协议书》,载明:确认涉案项目总金额583418.65元,已付金额278225元(2019年6月25日提供发票,2019年7月9日支付),罚款金额1000元,未付金额304193.65元;原告同意免除未付款项的利息。庭审时,原告确认未付款项未开具发票。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防火门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结算单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定作合同纠纷。《防火门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原告已依约履行合同制作安装主要义务,被告理应依约支付款项,现被告拖欠304193.65元,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承揽款304193.65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双方约定付款时原告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原告未足额开具发票,被告有理由不按时支付货款,原告诉请违约金无法律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正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富家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承揽款304193.65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富家门窗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15元、保全费2230元,由原告深圳市富家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02元,被告深圳正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843元。原告深圳市富家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的4843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正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4843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