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民初5208号
原告: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茂兴盛石材经营部,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保安社区***横坪公路1号B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44802008B。
经营者:***,男,住址广东省揭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新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新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正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利金城华侨新村公寓2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3302559。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茂兴盛石材经营部与被告深圳正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茂兴盛石材经营部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茂兴盛石材经营部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正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该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茂兴盛石材经营部撤回对深圳正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2元,由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茂兴盛石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李 春 娜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兼)
书记员 文 英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