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9民初15023号
原告:深圳市宏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吉厦社区黄泥坑H栋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1865064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陆丰市。
被告:***,女,198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陆丰市。
被告:深圳正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利金城华侨新村公寓2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3302559。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宏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正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宏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宏诺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正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该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宏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深圳正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21元,由深圳市宏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春 娜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兼)
书记员 文 英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