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腾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赛特尔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市腾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苏州茂昌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06执2657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赛特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郑传飞。
被执行人:苏州市腾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潘建林。
被执行人:苏州茂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潘怡。
申请执行人苏州赛特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市腾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苏州茂昌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该案(2017)苏0506民初661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市腾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苏州茂昌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市腾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苏州茂昌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78069.28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王长栋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506执2657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赛特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浦庄东山大道以北、浦庄大道以西。
法定代表人:郑传飞。
被执行人:苏州市腾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子胥路633号1幢二号车间。
法定代表人:潘建林。
被执行人:苏州茂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南路378号天隆大楼5268室。
法定代表人:潘怡。
申请执行人苏州赛特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市腾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苏州茂昌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该案(2017)苏0506民初661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市腾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苏州茂昌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市腾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苏州茂昌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78069.28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王长栋1范
2018年6月22日
书记员